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一经解散,便产生以下效力:1、停止一切积极活动。是指不得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对原来进行的尚未完结的业务,公司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完成还是终止。2、成立清算组,接替公司董事会。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替董事会的职务;3、清理债权债务;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但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开展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公司的法人资格要经过清算或清偿债务程序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分立登记后才能消灭。
按照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股东的意志,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又叫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自动解散公司。原因1、营业期限届满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没有发展前途的情况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解散方案,将提案送交股东会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才能形成解散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公司立即解散;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原因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时,公司即应解散;3、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则公司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问题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处理、处分的行为。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
公司清算的法律特征:1、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以后进行的。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履行清算程序。公司合并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需要进行清算。2、清算的直接目的是了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清算的内容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处分;4、清算是由公司的清算组进行的活动,其他人员的活动不产生清算的效力,清算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关于清算组的若干规定:1、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公司解散后,如果没有在15天以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从股东中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1、组成清算机构。第184条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分立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第186条规定,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登记。4、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187条第2款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6、清算终止。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按照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第189条规定,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不向人一样,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