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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955
 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及企业、集体企业等的资金。这些资金各有其用途,未经合法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更不得将公款用于买卖证券。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一方面会使大量资金非法流入证券交易市场,造成股市的泡沫价格,同时在国家责令进行纠正和整顿时,这些资金又从证券交易市场中抽出,使股票被抛售,从而造成股票价格的急剧下跌,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非法挪用资金买卖证券,目的是营利。他们在挪用资金买卖证券以后,如果有了盈利,这些盈利就会归属挪用的人,但如果出现了亏损,这些亏损就很可能由被挪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及企业、集体企业等承担,使其遭受损失。为此,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挪用公款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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