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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894

(二○一三年一月二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界限以《湖南省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为准。

  第三条【保护方针】 老司城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老司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发展规划和预算】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体制】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永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司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来源和监管】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

 (二)州、永顺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

  第七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老司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遗址的行为。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规划制定】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老司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九条【标识设置】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作出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十条【土地、人口管理】永顺县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文物的需要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为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当地居民划定殡葬用地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除因婚姻关系等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户口迁入老司城遗址保护区

  第十一条【文物权属】老司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转让和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遗存文物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报告调查、勘探、发掘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老司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或者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出土文物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文物记录档案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博物馆对发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进行收藏保护、展示利用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 ?

  馆藏文物的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交换、借用老司城遗址馆藏文物的,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文物修缮】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区文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抢救性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已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老司城遗址文物安全,破坏其历史风貌的由永顺县人民政府出资组织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管理】在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定程序报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保护文物的建设工程

  (二)设置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管线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管理】 在老司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建筑物的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用材和工艺手法等应当与老司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服务项目管理】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老司城遗址的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九条【文物日常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老司城遗址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发现可能危及老司城遗址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向永顺县人民政府报告。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灾害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条【拍摄管理】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拍摄单位应当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报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申请拍摄的单位应当在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珍贵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铭文;

  (二)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设施

  (三)其他破坏老司城遗址、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非法转让、抵押及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转让、抵押老司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或者将老司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擅自交换、借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建设工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复制珍贵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铭文的由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文物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执法】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其他法律关系调整】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自然景观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依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布实施方式】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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