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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51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快速通关_________及其相应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总则
  1.乙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资费标准对乙方进行收费。
  2.在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按自然月计)的通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3.甲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保证_________能顺利开通,并提供从安装之日起一年的免费维修服务(除人为致损因素),一年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设备零件费及酌情收取维修人工费。
  4.乙方同意在缴费期内向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甲方指定的交费方式支付费用。
  5.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缴欠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有关规定而被停止业务运作并产生欠费。
  6.乙方补交所欠费用并申请复通,经甲方同意后,在一周内恢复电子申报设备的使用。
  7.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甲方培训,并持有甲方颁发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电子申报技术操作员证》方可操作。
  8.乙方若对费用及缴费情况有疑问,可在三个月内到甲方处或拨打甲方查询电话查询,航次帐单只保留三个月。
  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代办人资料、证件(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等资料真实并可联系。因上述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接收到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10.若乙方资料(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票及帐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保障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常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1.甲方有义务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12.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包括代办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未经同意,乙方擅自装拆电子申报设备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甲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二、通信费用的结算
  1.收费标准:每船每月在_________个航次内收费_________元;每月在_________个航次内收费_________元,每月在_________个航次以上,从第_________个航次起收费_________元。
  2.乙方缴费方式:
  同城支票(含_________);
  异地银行划帐(收款单位:_________公司;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银行代扣(凭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在________________银行办理代扣手续,我公司可代办银行代扣手续)发票:收到款后由甲方负责邮寄。
  3.乙方缴费时间: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每月的4—10日为甲方向乙方寄发上月收费帐单日期;每月的11—20日为乙方缴交上月航行通信服务费的时限,甲方将在每月23日向按时缴费的乙方寄发票。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条款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通告、邮寄、信函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_____天内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特别协议。否则,甲方视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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