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合同范本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28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申请输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它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10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30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证明材料
  1.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军官证或贺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72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15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___________分公司。

  十、 附则
  1.“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定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涉及到固定电话租赁权的,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5.本协议一式二份,客户留存一份,本公司营业厅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