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合同范本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饮食管理服务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777
托方: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保障处(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江西师范大学后勤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质量上乘、环境优良、服务周到的饮食服务,根据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范围
1.师生的膳食服务;
2.师生的开水供应服务;
3.师生的热水浴服务。

二、甲方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乙方的膳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将饮食服务中心现有的房屋及其各种附属设施、锅炉及其辅机设备以零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3.对师生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乙方反馈.并对反映较多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4.负责对外有关环保、节能等职能部门工作的接洽与协调。帮助乙方协调与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5.经常督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净化校园内餐饮市场,除了委托给乙方管理的餐饮项目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出现的餐饮售卖点(外招、留学生楼除外)。
6.根据在校统招生实际人数及物价(指燃煤、柴油、用电量)等实际情况,及时核实并调整对乙方的燃煤补贴款额和用电指标。
7.根据学校实际和饮食服务工作运行状况。负责对饮食服务中心现有房屋中型以上的维修、锅炉及其辅机设备(单件在5000元以上)的添置、立项和报批。

三、乙方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细则。
2.无偿使用(由学校投资建设的)饮食服务中心现有的房屋及各种附属设施。房屋内的各种设备,根据江西日经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6月10日)的《关于江西师大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正文)》的总价值为536,007元,也无偿使用。设备明细帐目详见《江西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资产价值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未列入评估明细表的设备作报废处理。已列入评估明细表设备,到了报废年限的,按正常程序报废。
3.今后由学校投资建设的学生餐厅和辅助设备设施,所有权归学校,乙方无偿使用。到了报废年限的,按正常程序报废。由后勤集团自行投资建设的餐厅及购买的各种设备,使用权归乙方。
4.积极采取可行措施,加强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伙食成本。在饭菜的供应上,做到早点的品种每餐不少于15个,中晚餐莱肴的品种不少于50个。在制作上体现“粗菜细做,细菜精做”,高、中、低相互搭配。在价位上,米饭的价格比照南昌高校的相关标准执行;莱肴的价格应做到确保每餐都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O.5元/份、O.8元/份的低价位的菜肴出售。
5.采取可行措施,建立责任体系,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
6.自觉接受上级职能部门对食品卫生、排污防污等的检测与监督。
7.建立多渠道、多层面的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饮食服务质量检查组的作用,定期召开学生“生活委员会议”,征求对饮食工作的意见,增加膳食管理的透明度。
8.加强锅炉房的管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锅炉处于良好状态;做到浴室、开水房按时开放。
9.按规定组织炊管人员到卫生部门体检,持证上岗。
10.对食堂米、面粉、猪肉、食油等大宗物品,应在合法经销商处实行定点采购。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按规定索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确保质量。

四、今后,学生食堂的设备到了报损年限(或该报损)的按正常程序报损。新购置的设备,由甲方购置的归甲方所有;由乙方购置的归乙方所有。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至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