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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不丧失自考权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01
 王景龙
  张某今年20岁,因帮他人变造居民身份证被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张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决定改过自新,打算参加成人自学考试,但他的朋友却告诉他,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因此是不可以参加自考的,他为此非常沮丧。但张某及其朋友的理解是错误的。张某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而参加自考是张某享有教育权的体现,政治权利和教育权利是不同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以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印刷或者录制出来用以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聚集于露天广场、在公共道路列队行走或在公共场所静坐,以表达意愿、发表见解的自由。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队。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即是指在上述机关从事公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即是指可以在上述单位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自学考试是宪法规定的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在上述政治权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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