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计生干部非法拘禁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计生干部非法拘禁,往往是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实施人共同完成。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以求达到共同追求的目的。我院立查的这两起案件,全部是3人以上共同作案。如某镇党委副书记李某、乡计生站站长张某、乡镇干部管某三人非法拘禁案。2010年春,在开展计生检查工作中,计生站长张某向分管领导李某汇报后,与乡镇干部管某,以计生罚款不到位为由,采取强行拘禁计生对象或其无辜家人的方法,逼交罚款。期间分别将“超生人员”共4人关在镇政府一楼地下室内,安排专人锁门并轮流看守,日常用餐及所需被褥由其家人送,致使受害人被拘禁时间长达2天3夜,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2、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人员大都知晓一些计生政策和相关规定,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具体工作中,往往不按照政策和规定耐心做工作,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及近亲属采取过激行为,进行非法关押,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3、有明显侵权行为特征。一是犯罪行为呈“公开性”,他们打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幌子”向超生户收取费用,如果不交,便以办学习班、培训班为由,公开将计生对象或其亲属关押在工作区的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直至交钱为止。二是犯罪手段简单、粗暴。往往是男女老幼混关,派专人看守。又如查办的一非法拘禁案发生在冬天,一超生对象被关在没有电灯和任何取暖设备的计生站消毒室内达2天1夜。三是拘禁人数多,时间长。其中拘禁人数最多的一起是4人,将“超生人员”拘禁最长时间的一起达5天。
二、乡镇计生干部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原因分析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因此计生工作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但是目前,受传统生育观念和社会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计生工作变成了计生部门的一个工作难点。广大计生干部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在工作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对这项工作的影响。现阶段,对于既成事实的计生对象,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就是经济制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但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当事人往往是消极的,不配合的。面对这种情况,个别乡镇干部不是耐心细致的做思想教育和疏通规劝工作,而是强行将人带到乡镇计生站,办所谓的“学习班”或“培训班”,交上罚款的被放回家,交不上的则被关押。个别计生单位和计生干部的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引发了群众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思想观念滞后和法律意识淡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部分基层计生工作人员未给予重视,平时也不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思想观念陈旧落后。目前,乡镇计生干部大都知道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对象,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采取其它合法手段予以解决。但是有些人认为如此一来,不但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更严重的是,他们不了解对于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性,认为自己是在落实计生政策、为国家缴收罚款,对计生对象关几天也无所谓,根本没意识到这样做会违法甚至会犯罪。法律意识淡薄使部分计生人员在工作中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2、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有些乡镇计生干部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感觉高人一等,盛气凌人,对群众颐指气使,把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当作标榜自己身份的一种象征,摆错了人民公仆的位置。个别计生干部不顾农民心理和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只考虑完成任务。在开展计生工作中,不注重讲明政策,不是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是以权压人;有的在处理问题和矛盾时,不是靠党的政策去疏导沟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靠强制手段,随意就将人抓起来、关起来,把侵犯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当一回事。
(二)客观原因
1、地方财政欠佳,被迫违法创收。庆云县是省级贫困县,县财政状况差,政府对计生部门基本无投入,而且为计生管理部门分配了罚款任务。大部分的乡镇政府财政比较紧张,特别是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后,一些以农业税为主要税源的乡镇财政便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每逢岁末年尾就搞所谓的“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为了完成任务,个别计生人员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
2、上级职能部门监督不力。上级职能部门多关注计划生育工作的结果,对工作过程的监督投放注意力不够,很多人认为计划生育是比较棘手的一项工作,采取措施即使有点过激,只要目的达到了,不出现什么大的问题,就对基层计生人员非法拘禁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计生监管部门对计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计生干部为所欲为,导致了非法拘禁犯罪的频发。
3、群众维权意识差。农村基层群众文化层次较低,法律知识相对溃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了解的人很少,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群众因计生问题受到非法关押,往往错误地认为是自己违反国家政策在先。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多数受到非法关押的人员都不到有关部门去反映自己被非法关押的问题。这容易给基层计生干部一个错觉,被关押的去告状、上访的毕竟不多,在其它措施难凑效的情况下,关关也无妨。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计生人员非法拘禁犯罪的发生。
4、对非法拘禁类侵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多年来,乡镇计生干部因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不少,但真正被依法立案、依法起诉、依法判实刑的却是寥寥无几,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根本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客观上造成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导致乡镇计生干部非法拘禁侵权犯罪一再发生。
三、乡镇计生干部非法拘禁案频发的预防对策
计生工作中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法令和政策的实施,直接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权,减少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应采取如下预防对策:
1、强化人权意识和法制教育,转变工作作风。乡镇行政机关要下大力气对干部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法制观念和宗旨意识,使其自觉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上级计生部门要经常地对基层计生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责任意识,消除特权思想。真正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干群众所盼,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办事,用行动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计生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首先是县级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计生工作的指导,对下级计生部门的工作要深入基层经常检查、监督,对计生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其次是要将计生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公开化、透明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计生工作的监督,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再次乡镇人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乡镇计生干部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防止不依法行政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改善计生工作人员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计生主管部门应该在加强对计生管理干部综合素质培训的同时,相应的加大对计生工作的财力支持,加强对计生干部的经济补贴和政治待遇,消除计生工作人员的抵触心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4、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以儆效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出积极贡献。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侦查部门要加大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查办和揭露侵权犯罪,严惩犯罪者,形成攻势和威慑,使之不敢为。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及时与计生部门沟通信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5、加强群众对计生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现阶段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特点,要加大对群众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同时也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从侧面促进计生工作干部提升守法意识,从而避免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
- 本文作者: 解强 胡秋亮
- 工作单位: 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