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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81
李某于2006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

  判决生效后,公司欲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很气愤,他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自己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19条第7款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述所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解除。(张 静)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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