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与机动车相撞,电动自行车为何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22

    任国强

  2010年4月10日7时20分,在某市一交叉路口,赵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重80kg,最高车速35km/h,大大超过国家标准)相撞,因郭某载儿子上学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重、超速,二车相撞致郭某轻微伤及儿子王某受重伤,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现场勘查,无法查明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因此没有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相应责任进行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因此郭某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一方,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故电动自行车一方不应承担责任。赵某应当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对此,赵某认为,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一方,没有对相应责任进行认定,应按照公平原则,各方承担一半责任。至少,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重和最高车速严重超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那么,本案应如何分担各方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机动车一方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一定的过错时,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一方面,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适用于事故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之中。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此案虽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其中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一方,没有对相应责任进行认定,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辆,故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本案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是严重超标的自行车,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重量不大于40kg。而本案中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重80kg,最高车速35km/h,与轻便摩托车相似。如果机械地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处理,显然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摩托车驾驶者赵某承担60%至70%的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郭某承担30%至40%的次要责任。

来源: 正义网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