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左某(女)同住一村,两人自小认识,长大后萌生爱意,双方父母彼此之间也很满意,高中毕业后,王某进入乡办企业打工,左某在本村小学教书。经过双方家人大力撮合,二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大摆宴席邀请各位亲朋好友。婚后半年,王某到广州打工,因工作能力出色,加上个人勤奋,白天上班,晚上读夜校,很快在广州站稳脚跟。而他与左某的联系越来越少了,两人之间几乎没有了共同语言。这时,肖某进入王某生活,二人朝夕相处,生活上互相照顾,彼此都离不开,很快,王某和肖某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左某得知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并要求分割与王某结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0余万元。左某的做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分析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左某提起的刑事自诉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王某与左某的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遵守的程序。我国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简单的说就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时,必须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在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证时起,夫妻关系得到确立。这时候的婚姻关系才会受法律的保护。当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举办婚礼,是否举办婚礼,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如果按照习惯或风俗举办婚礼后,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补办后取得结婚证的才受法律保护。要提醒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在本案中,刑事自诉人左某与王某之间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程序规定,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王某当然也就不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共有财产的说法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