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个年近古稀的老人,老伴去世的早,只有一个儿子,老李打算把自己的遗产全部给儿子。但是,老李和儿子的关系不是很好,老李的儿子小李不打算要老李的财产,而且也不打算赡养老李,老李一气之下生病了,而小李却不对其进行赡养,在邻居的劝说下,老李来到司法所,问问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能使自己不孝的儿子回心转意。
调解结果:
调解员在老李的村子调查了一下情况,了解到老李是一个无依无靠的老人,唯一的亲人就是自己的儿子,老李有几间房产,可是,老李身体不好,如果赡养老李的话,看病的钱将会很多,所以老李的儿子不愿赡养老李。调解员了解了情况后,找到小李,说明了来意,小李说:我才不赡养这老东西呢,他那点财产还不够他看病的呢,赡养他?我才不干呢!调解员说:“小李你这样说就不对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权是不可能做到的。更何况,你父亲只有你一个儿子,你不管他,谁管他啊?你父亲养你的时候,不是也无怨无悔的吗?”小李听后沉默了。调解员见状说,我不勉强你,你考虑好了给我答复,好吗?
调解结果:
两天后,小李敲响了司法所的门,调解员说:你想好了?小李不好意思地说:“我知道错了,我赡养我父亲!”调解员听后笑了笑说:“这就对了!这才是孝顺的儿子!你父亲听后一定会很开心的。”过了一段时间后,调解员再次来到老李家,看到小李忙前忙后的照顾老李,调解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同时,这种义务是不因放弃继承而免除的。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中国人,我们更不应让金钱蒙蔽良心。
大兴司法局 西红门司法所
2010年12月
来源: 中国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