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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商业秘密,不仅丢工作还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80
王景龙 晓翠 柄权

  何某毕业于某大学酒类酿造专业,大学毕业后被一知名酒厂录用,录用后被安排到了酒厂的技术开发部。因为其工作涉及酒厂的核心秘密,厂方在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

  可保密意识不强的何某上班工作不久,在酒桌上竟将厂里酿酒的配方、工艺流程等机密说给了某酒厂的同行,使其掌握了该酒厂的秘密,导致该酒厂蒙受了重大损失。

  厂里经过调查得知真相后,提出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何某赔偿厂里的损失。但何某认为,自己是无心之过,又不是故意违反厂里的纪律泄露酿酒秘密及工艺流程,因此,厂里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时即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不合法。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用人单位与何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而何某违反协议泄露用人单位生产核心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本案用人单位因何某泄露酿酒秘方及工艺流程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何某赔偿损失是合法的,至于其赔偿数额,则应比照单位往年的获利及秘方被泄露后的实际损失额计算。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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