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小王想投资经营一个汽车修理厂,因资金不够,便想到从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一个有一定资产的人为其做担保。于是小王找到好朋友小李,说明来意后,小李欣然答应了,和小王一同去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暨保证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小李为小王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隔五年,小李突然接到法院一纸传票,被告知其有一笔银行贷款50万元没有偿还,细看才发现竟是其为小王担保的该笔贷款出了问题。当他再拨打小王的电话时却已成空号。而此时自己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最终小李拿到了一份判决其承担上述5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书,并被银行依法从其账户中划走了上述欠款。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作为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审查其还款能力,可以采取让其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要定期查询该贷款的还款情况,及时督促贷款人还款,防止“情财两空”。(朱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