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价上涨,孩子学习、生活、医疗费用增加等情况分析,白某每月给付350元的抚育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罗某提出要求白某增加抚育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综合考虑白某的收入、生活状况,判令白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