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今年12月来到某公司供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而就在赵女士开始任职的三周以后她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
当赵女士告知公司怀孕的身体情况后,赵女士所在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声称这属于公司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对赵女士的解聘为合法。
记者就赵女士的女职工试用期怀孕问题联系到相关专业律师,律师表示如果仅是因为怀孕问题便解雇女职工的话,实属违法,“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试用期里解聘是合理,但只因为个人怀孕却构不成单位的解聘理由。”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与职工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包含在了劳动合同期内,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受到国家劳动法保护,应享受一切劳动合同内的合理待遇,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便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因故被解聘的内容。
律师同时透露,因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单位应尽快和怀孕职工恢复劳动合同,并补偿职工被解聘期间的误工费。单位如果一意孤行,那么职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女职工完全可以请求国家相应的劳动法律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另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如果女职工在劳动试用期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期阶段怀孕,用人单位不得照此原因而拒绝与职工续约,“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期阶段怀孕,单位至少要与她续约到哺乳期以后,直到女职工可以重新上班为止。”(午报记者和海佳)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