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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31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亦不断增长,给当事的各方带来了不小的烦恼,下面的一系列案例告诉我们:其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多加注意,这类纠纷还是可以预防、可以应对的。

  案例:2010年3月,方某向市民李某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当时口头约定房租按季度预交、租期一年。但刚过6个月,李某就责令方某搬离,要把房子收回自用。在方某不肯搬出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方某的口头租赁合同。因方某未能举证证实租期确实为一年,2010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分别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这一案例表明,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使可能发生的纠纷更好地得到解决,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事先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11、租期内或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谢兼明)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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