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
盐酸烧伤眼
工作难继续
谭某是来京务工的农民工,2008年被北京某公司招聘为正式职工,工作岗位为电工。公司和谭某于2008年6月1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5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11日终止。在谭某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
2008年6月16日下午5点30分,谭某像往常一样,对盐酸清洗泵进行通电运转,不料机器运转中产生过大压力造成软管崩裂脱落,管子里面的盐酸溅到谭某的眼中,当场造成他双眼盐酸烧伤。
事故发生后,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08年9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为工伤。
2010年6月28日劳动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一级标准,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受伤后,谭某无法继续工作,2008年至2010年间,分三次共计住院26天。
由于无法继续工作,而且没有生活来源,谭某受伤后没有到公司上班,他找到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却推三阻四,不愿意为其支付赔偿。只是被缠得没办法了,才以一次给几百块钱生活费的形式打发谭某。
维权
起诉到仲裁
索赔23万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某找到了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的张灿辉律师,在律师的代理下,谭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发生工伤时至工伤鉴定作出期间的工资36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32元,医疗费2470.04元,交通费510元,工伤津贴5381.10元,护理费3633.30元,增加比照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标准要求一次性支付23万元,后续治疗费由公司负担。
对于谭某的诉求,公司辩称,谭某所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需要有票据予以证明,其受伤后,公司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和生活费,应当在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中予以扣除。
大兴区仲裁委审理认为,谭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依法为谭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谭某因工受伤,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谭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达到一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与北京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并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直至其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同时按月支付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北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并依法为谭某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审结
单据有改动
职工吞苦果
谭某的诉求虽然得到仲裁委支持,但是谭某眼睛受伤后,到公司索要赔偿和生活费时,单位每次发放的几百元生活费都要求他签一份财务单据,可是谭某双目基本失明,看不见单据,都是请其爱人代签。谭某和爱人都是农民,对于财务知识一无所知,因此签字的时候仅仅写上了领取的金额如“200元”,不但没有写上大写,数字前还留有空白。
仲裁开庭审理时,公司拿出签了字的单据,显示谭某每次领取的金额为9200-9800元不等,原来,谭某实际领取的钱数前面被人加了一个“9”字,面对这一情况,谭某有口难辩。
仲裁委依据公司提供的领取生活费签字单据,认为谭某受伤后在公司领取生活费至今,与公司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相冲抵,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谭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因此,张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同时,应注意跟单位交涉的每一个细节,以免由于自己的无知和马虎,为将来的诉讼埋下隐患。 (午报记者 班子嫣)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