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虽已年过五十,却还是爱贪点小便宜。2010年6月24日20时许,王某约了刘某来到常熟梅李镇其租住处附近的一块农田内,盗窃玉米、茄子等蔬菜。待偷完准备回去时,被正好来田里巡视的物主金某逮了个正着。王某为脱身,竟将金某的右手食指一口咬伤,金某的手当场血流不止。后经法医鉴定,金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案释法
偷菜缘何成为抢劫?
对于偷菜的行为为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抢劫的问题,高云鹏律师表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当偷窃被发现后,如果只是挣脱失主逃走,那么属于盗窃,如果被发现后,和失主扭打并且抢走财物,那么案件性质就转化为抢劫。此外,抢劫罪,只需要有抢劫的行为就可定罪,即使抢走的财物一分不值,较盗窃罪而言属于性质更为恶劣的罪行。 (皇甫清)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