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课堂打闹导致骨折 学校未尽力阻止担责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58
 小强与小齐同是某中学初三年级一班学生。2009年10月20日上体育课时, 小强、小齐互相打闹玩耍,任课老师发现后在远处对他们的行为吹哨予以制止,并告知不要打闹,但未收到明显效果。随后,小齐从后面勒小强的脖子,小强倒地以致腿部骨折,经两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等共2.5万元。因赔偿问题,小强将小齐及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小齐的监护人赔偿小强损失15000元,学校赔偿500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在打闹嬉戏中的危险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如果没有有效制止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齐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对小强的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