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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倌”开车肇事“逃逸” 老板带头窝藏构成共犯被捕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76
李某、陈某伙同方某为交通肇事者魏某提供财物、隐藏处所、购买火车票等行为帮助其逃往福建。日前,李某和陈某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魏某是方某猪场的“猪倌”,2009年9月,魏某偷开方某的微型客车(内乘两人)驶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车内两人死亡、自己受伤的惨剧。事发后魏某因害怕跑回了西安,在一个饭馆打工,2010年3月,魏某给方某打电话说要回北京,陈某便和魏某联系。

  魏某收到方某和陈某汇给他的钱后,就从西安来到北京,他先到陈某家住了一晚,后找到方某,方某又给了魏某1000元钱,魏某便回老家了。

  因为心中不安,魏某过了十多天后又来北京找方某等人商量解决办法。第二天,司机李某开车带着魏某、方某和陈某三人到了北京西站,方某和李某帮魏某买了到福州的火车票,魏某到福州后找了一份当保安的工作。

  昌平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方某涉嫌窝藏罪一案中发现,李某、陈某也涉嫌参与窝藏,于2010年12月3日将李某、陈某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窝藏罪和包庇罪是两个有区别的罪名:窝藏罪,即隐匿犯罪人或帮助其逃匿,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提供隐藏处所,通常表现为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也包括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如提供路费、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三是帮助其逃匿,主要是指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是指非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物证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如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或“替人顶罪”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陈某伙同方某为交通肇事者魏某提供财物、住宿、购买火车票等,帮助魏某逃匿,已经符合窝藏罪的情形,构成窝藏罪的共犯。(张俊睿 李武成)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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