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小王是两年前进入上海唯迪杰公司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3000元。
2009年3月24日,小王受公司委托到河南濮阳为公司催收货款。因为催款顺利,当天就拿到了10万元现金,小王便爽快地应客户之邀一起共进了午餐。午餐时,小王多喝了点酒,结果在返回郑州的路上,在公交车上睡着了,直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某地抛锚时,小王才醒过来并发现自己挎包里的钱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之后,为了弥补过失,小王又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000余元钱。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但合同解除后,唯迪杰公司觉得自己的损失太大了,又决定向小王索要丢失的剩余货款。2010年1月,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款22883元及利息463.40元。但郑州某区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裁决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唯迪杰公司转而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被裁定超过仲裁时效再次予以驳回,公司最后决定直接向徐汇法院起诉,向小王追索这笔失窃的货款。
庭审中唯迪杰公司诉称,被告当时作为公司的员工,催收巨额货款却不按公司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收取货款后又大量饮酒,致使货款被盗,被告难辞其咎,理应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小王则辩称,催收货款是受原告指派的,当时也不具备转账条件;客户之间的应酬是业务交往中的人之常情,为了催收这笔巨款,自己尽职尽责,很长时间都没休息好,这才导致乘车途中发生瞌睡事情。现在大错已经铸成,公司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了部分钱款,还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公司再要求其赔偿其余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被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情况属实,目前公安机关对此尚未破案。原告亦认可被告是酒后误事,货款遭窃属实。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结合被告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赔偿了企业7116元,原告主张继续赔偿丢失差额部分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解释说,原告、被 告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一年内,原告曾向郑州市某法院主张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原告的诉求其实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此案。 (侯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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