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萧某是某民办中学初三的学生,2010年中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的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
该民办中学为扩大招生,将萧某的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如何从一个普通孩子在学校老师的教育下一步步提高成为优秀生的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的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的办学成绩。
萧某的家长要求学校将萧某的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的都是事实,不同意撤换。
无奈之下,萧某的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学校立即停止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庭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1000元。
在一般人看来,使用某人的姓名和肖像宣传其成绩,对被宣传人是有益的,不能算作是侵权。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本案中,被告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收取更多的学费。所以,被告学校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但本案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萧某是被告学校培养的学生,因此,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的协议。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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