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居间行为。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专项从事这种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就是居间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中介就是违约了。近年来,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难以平衡。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