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伤残补助金应该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该公司是按照月缴费工资1200元的基数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故工伤保险基金就按照这个基数支付梁某的伤残补助金。但梁某的实际工资高于月缴费工资,公司并未按照梁某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应该由公司补足差额。仲裁委遂依法作出裁决,由公司一次性补足给梁某伤残补助金13800元[(3500-1200)元/月×6个月]。(王时艳)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