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手机短信所订合同也当履行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60
 近日,一则关于手机短信订立的合同纠纷在法院审理。

  2010年12月3日,身在外地的陈蕾给经销商刘某发过一条短信,要求其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给陈蕾供应10吨某种农产品,刘某回复同意,但要陈蕾付1万元定金。陈蕾当即派人送去了定金,刘某也出具了收据。可发货期届满后,由于该种农产品价格几乎翻了一番,经陈蕾多次要求,刘某只同意退回1万元定金,就是不愿意履行合同,理由是短信约定没有彼此签名盖章,不比白纸黑字,不属于合同范围,其想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陈蕾管不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观点是错误的,短信合同同样有效,其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向陈蕾双倍返还定金。

  首先,手机短信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地包括手机短信,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

  其次,本案手机短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陈蕾通过手机短信要求刘某在45天内,按5.8元/公斤的价格供应10吨某种农产品,是一种要约,刘某回复同意当属承诺;其要陈蕾付1万元定金则系反要约,而陈蕾派人送去了定金,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之间已经完成了从要约到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彼此的合意形成、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即告成立。

  再次,刘某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刘某固执己见,则可按该法第115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刘某必须给陈蕾2万元定金。(颜东岳)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