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对方否认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14
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仅是口头予以约定,造成口说无凭,公堂失利。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被告甘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 分,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被告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刘飞 记者 金丽华)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