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宁波市的刘军在朋友家喝酒,朋友看刘军酒后有些醉意,劝刘军把摩托车留下来,打的回家,刘军自觉头脑还算清醒,执意要骑摩托车回家。行至半路,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双方都被撞得车毁人伤,电动车主还构成了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测定,刘军属于“醉酒”驾驶,且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知理亏的刘军经交警部门调解,主动赔偿了电动车主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但当刘军处理完事故其他后续事务到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却告知他,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肇事不负赔偿责任。刘军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从上述规定可知,本案原告作为致害人在醉酒驾驶肇事后,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由于被害人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损失已经获得原告的合理赔偿,作为致害人的原告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同的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要按交强险予以赔付。以上所说无过错责任不包括醉酒驾驶这一情形。醉酒驾驶肇事对保险公司来说属于特殊免责情形。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对驾驶人醉酒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仅负垫付责任。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乃至人身常遭到惨重打击,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赔偿,很可能会带来更大损失,如因无钱医治而死亡,所以《条例》规定了保险人的垫付责任。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使其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而我国实行交强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还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案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如果判令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将极大地纵容醉酒驾驶这一严重违法和高度危险的行为,将使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面临严重的威胁,显然违背了我国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因此,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体现在对被害人的保障上,而不应扩大到对醉酒驾驶者的保障上。因此,本案原告刘军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来源: 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