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受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认可所设置地上停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故小区地上停车位应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用地上停车位所获得收益应当返还全体业主,但应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
由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期间收取的停车费数额,在指定期间未向法院提交收费票据,故法院依据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及车位数量,考虑到被告收取停车费过程中给予业主的优惠、业主可能的欠费情况及车位未能出租的合理比例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委员会停车费15万元。
宣判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原、被告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停车费10万元。
■法官说法
业主均享有共有车位收益权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法官翟新忠、晋怡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双方均确认设置停车位所占用的土地系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本案所涉停车位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其共有的车位享有相应的收益权,物业公司应当将收取的合理收益返还全体业主。
至于应当返还停车费收益的数额问题,法官称,物业公司管理停车位,必然需要人力、财力等支出,这均应归为管理成本而予以扣除;物业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是其本性,也是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因此,应当给予物业公司合理的利润,剩余部分应当返还全体业主。
(曾祥素)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