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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灭失 租金应返还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17
本报北安5月5日电 今天,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王某当庭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王某系二龙山农场场部居民,在二龙山农场繁华地段有一门市房。2008年被告王某将该门市房租赁给原告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1万元。2010年3月二龙山农场将该门市房列入拆迁范围,被告王某如愿拿到了拆迁补偿款,但是原告李某却不同意拆迁。称自己在此地每年收入都在5万元以上,如拆迁将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因王某拒赔偿李某损失。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是该房屋的灭失不是被告王某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归因于农场的小城镇改造,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不可抗力事由。因此,原告李某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李某租金1万元。(李加新牟进全)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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