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系二龙山农场场部居民,在二龙山农场繁华地段有一门市房。2008年被告王某将该门市房租赁给原告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1万元。2010年3月二龙山农场将该门市房列入拆迁范围,被告王某如愿拿到了拆迁补偿款,但是原告李某却不同意拆迁。称自己在此地每年收入都在5万元以上,如拆迁将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因王某拒赔偿李某损失。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是该房屋的灭失不是被告王某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归因于农场的小城镇改造,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不可抗力事由。因此,原告李某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王某返还给原告李某租金1万元。(李加新牟进全)
来源: 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