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二闯 孟慧敏
2008年1月,客户王涛找到河南省郑州市某银行行长张军,称他向另外一个房地产公司借款1000万元,需要银行作担保。张军想,如果他同意为其担保的话,那么这笔巨款就会在他所在的银行流转,这真是难得的提升业务量的好机会啊,他很爽快地就同意了。
不久,王涛拿来一份空白还款保函,张军在备注栏处写上:受益人到期如不能按时还款,由银行负连带责任,并无条件支付本金及利息;张军并在行长签字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还加盖了该银行公章。后来,王涛又如法炮制,第二笔的1000万元同样是张军以银行的名义进行担保的。经查,张军为王涛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款进行担保,没有任何好处,竟然只是为了获得存款,拉大客户。
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涛并未按合同归还欠款,而是时躲时藏。债权人于是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的民事责任被确定后,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张军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为由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张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以银行名义为上述借款出具还款保函,情节严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申请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张军作为银行行长,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造成较大损失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以适应维护金融安全和对此类犯罪行为制裁的需要。而“情节严重”不仅包括给金融机构造成了较大损失,还包括虽然还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但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多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情形。具体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标准在2010年5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其第四十四条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违规出具保函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诉。本案中,张军的行为造成了该银行须还款2000万元的结果,是规定立案标准的20倍。因此张军的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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