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某房产出售给乙方,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为购房定金,余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付清;若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现金5万元。2009年8月13日,原被告到房产公司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购房款,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辩称,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产的权属证书,故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不得转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但这只是尚未产生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并不影响其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自愿将其出售给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元元 王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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