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虽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73
 虽未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但买卖该房屋的合同仍然有效。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某房产出售给乙方,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为购房定金,余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付清;若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原告现金5万元。2009年8月13日,原被告到房产公司办理了房产更名手续,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购房款,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辩称,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产的权属证书,故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不得转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但这只是尚未产生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并不影响其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自愿将其出售给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签订合同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元元 王瑞丽)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