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黎先生开车驶至广东省佛山市贝沙湾花园前路段时,路中间正躺着一个流浪汉。小客车碾了过去,流浪汉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黎先生负事故主责。
法院对此案一审后,黎先生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在案件审理中,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假设黎先生撞死的流浪汉是农村户口,其潜在家属便可获得20万元左右的死亡赔偿金,扣除黎先生买的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的16万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外,黎先生还要自付4万元赔偿担保。而这4万元,交由三水法院暂时代管。
今后死者家属出现的话,将重新提起民事赔偿,除保险公司赔款外,法院也会将这4万元用于赔偿。
不过,如果今后一定期限内家属仍不出现的话,本案例中保险公司该赔偿的16万元将免于支付,而法院代管的4万元也将退还给黎某。
中山大学法学院韩副教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司机愿意拿出钱来,放在某个中立机构里,对可能出现的家属随时进行赔偿,值得鼓励。韩副教授称,针对无名氏被撞死而民事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目前中国正在探讨筹建交通事故赔偿基金。这个基金或许将成为保障无名氏死者家属权益的有效出路,届时该基金作为法人,可代替无名氏家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索赔权利。 (许伟明)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