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修理店是租某商场的柜台进行营业的,被告某商场系柜台出租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法院最终判决柜台出租者某商场赔偿原告赵某的经济损失1200元。(李积国)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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