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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伤男同事 按故意伤害判一年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04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化名)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其间导致李军轻伤。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华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两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

芦主任表示,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付中)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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