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开车驶出某小区门口时,将朱女士家的宠物狗轧死,被朱女士告上法庭索赔8000元。朱女士说,爱犬是墨西哥吉娃娃,已养了两年,视同家庭成员,因此索赔6000元犬价及两年的养犬费用2000元,合计8000元。
而陆女士则表示,当时车速并不快,她看到路边一块草地上有两只小狗在玩耍,还有两个人在聊天。事后,陆女士给老公打电话,说她开车时轧到了一只狗。但陆女士事后回忆,当时并没有感觉轧到了狗,因为自己没有从正面撞上,狗应该是从侧面跑到车底下去的。由于狗的个头很小,所以自己没有看见。
此外,陆女士还认为,正是因为朱女士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把狗拴牢,才导致小狗乱窜时被车轧死。犬主朱女士并不认可这种说法,她认为,当时吉娃娃去花坛边小便,由于狗胆子很小,所以看到陆女士的车开过来,已经吓得不动了。陆女士轧死自己的狗,应该负责任。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纠纷发生于居民住宅小区内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当属道路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根据事故事实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陆女士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和对路面情况的注意义务,忽视了行驶中的机动车作为社会公共安全危险源对周围环境存在威胁性的特性,对轧死宠物狗的损害后果存有过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而对携犬外出的朱女士,没有束犬链及牵引,放任犬只在居民区内道路上追逐嬉戏,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加以防范与注意,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犬只交易时的合理价格,法院酌定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朱女士1500元。(金辰 薛晟 龚甬钰)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