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刚过,来自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寒风,来到省城昆明上访。他们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分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驰宏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工人们觉得自己逐渐变成了“二等公民”。2010年8月,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工人们希望像2007年以前一样与驰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坚持维持劳务派遣关系,在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工人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他们一个公道。(见2011年1月16日《瞭望周刊》)
什么是劳务派遣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中介公司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中介公司将劳务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是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
劳务派遣20世纪90年代初最先出现在外资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这是缘于当初外企不能在中国直接招聘员工,所以普遍采用劳动外服公司代理劳动关系的形式,此外还有一些大型国企,如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大量用人,但编制有限,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便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7年6月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出现井喷,现在,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都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最大特点是,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因此,企业愿意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方面可以降低用人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或规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企业通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短期劳务协议,协议比较容易终止,在劳务协议有效期内,用工企业可以把劳务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时,由于没有与劳务工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但实际上,企业滥用劳务派遣,有些时候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派遣工一旦将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告上法庭,赔偿责任是不能避免的。
公司自行将劳动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合同违法
像云南驰宏公司这样的工矿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将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合同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五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因此,驰宏公司企图以劳务派遣取代常规用工形式,将劳动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合同,并降低被派遣职工的福利待遇的行为是违法的。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不能相互推诿责任
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力雇用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责任承担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相互推诿。事实上,法律对相关责任承担是有明确规定的。
带薪休假由谁负责?于某是一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女工,一年来先后被派往多个单位从事清洁、搬运等多种临时性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过年、过节,一同外出打工的姐妹都要回家,她也想回家看看,可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被派遣单位都称自己不负责她的带薪年休假问题,如果休假就扣工资。但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于某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加班费由哪个单位支付?有不少派遣工每天上班,节假日也很少休息,但在领取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却都扯皮不给。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其相对来说是固定的,是可以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针对“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灵活多变的不确定性,一般应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直接发给派遣工。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动者受伤费用谁担?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法律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事先约定来划分。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当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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