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熊某为方便用假名在东莞一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陆续存入90多万元。10年前,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又图方便伪造假的“江昌慧”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去年3月,银行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拒绝为其办理支取手续。
熊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
假名存款90万余元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多万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并办理存款业务。
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以无法确定存款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
无奈,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银行仍然以无法确认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
法院核实储户身份真实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
在庭审中,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为自己以前身份证不在身上,当时存钱也并不需要身份证和真实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码。他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已经核实,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码,而且银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证复印件又与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证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这笔钱。
银行方面则表示,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方面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法院主动介入了调查,证实“江昌慧”的确就是熊某,同时在庭审现场勘察,证明了存折和密码的真实性。
法院—— 银行办理存款手续时有过错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但本案中银行除了向公安局进行电话核实外,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银行对于“江昌慧”的身份识别应承担责任。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该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据介绍,本案是广东省法院首宗、建设银行全国首例虚名存款进入民事审判的案件。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应尽快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否则,虚名存款人应尽快注销虚名账户。尽量避免因时间流逝,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或流失,导致无法证实存款人的身份而丧失权利。 (唐红杰 王创辉)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