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湖南人陈先生2岁的儿子小乐在广东省中山南朗镇泮沙五村市场附近玩耍时被一名叫胡某的男子拐走,之后去向不明。
去年1月28日,疑犯胡某落网。原来,当年胡某因陈先生欠他60元钱未归还,遂怀恨在心,抱走小乐,一路坐车来到韶关,后将小乐丢弃在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一楼楼梯口处。
警方后查明,小乐当年被民警送到韶关市福利院,2002年9月被韶关市民周先生合法收养并改名。据此,办案民警对小乐和陈先生进行DNA鉴定比对,确认小乐是陈先生的亲生儿子。去年3月7日,小乐回家。
一个家庭的幸福却是另外一个家庭的悲剧。小乐的养父母周先生夫妇“失去”了小乐。小乐回家后,亲生父母切断了他与周先生夫妇的联系。
周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小乐的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乐的亲生父母赔偿他们收养小乐期间花费的各种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官:对养父母应合理补偿
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夫妻收养小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此支出了大量的抚养费用,法院酌定两被告补偿约12.5万元。承办法官解释,在7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夫妇为小乐的生活、学习耗费大量心血和费用,小乐父母也间接受益。现在小乐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原告夫妇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用也在情理之中。
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被告夫妇应当向原告夫妇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官对原告在抚养期间的支出进行了酌定。
(肖成 周祖龙 欧社城)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