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王经人介绍,于2003年冬天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生育一女孩。可2005年下半年,小王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积极治疗,小王病情有所好转。2010年11月份,小张向沾化县法院起诉与小王离婚,而小王此时住在娘家,正在对症进行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当共同生活至生育子女后,小王患了精神分裂症,近期住在娘家寻医治病,小张应负有配合对妻子进行照料和治疗的义务。审理中,对小王的病情,小张无证据证实是属于久治不愈的情形,为有利于病人病情稳定与好转,在此期间,小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小王离婚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不准两人离婚。(付风安 郑玉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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