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中午,受害人杨某乘坐在运盐车辆的车厢上面,经过该县马山子至岔尖村西约4公里丁字路口时,触碰在南北走向的三根10千伏高压线上,导致其当场死亡。杨某的家属以供电公司及这段高压线的使用方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线路在架设中违反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关于高压线和地面相距5.5米的规定,供电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该公司在明知涉案线路低于5.5米的情形下未采取相关措施,按照“谁能够控制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该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机动车车厢不准载人的规定,尤其是在车厢装满货物的情形下,其仍旧站在货物上任车辆继续行驶,对该危险性杨某应当能够预见或者避免,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王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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