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初学者王女士到密云一家滑雪场滑雪,在未掌握技巧的情况下,她从中级以上雪道往下滑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桡神经、尺神经及三中神经指伤,入院治疗11天,王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1.4万余元。为此她将滑雪场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滑雪这种高危险运动时,在未掌握滑雪技巧的情况下就从中级以上雪道滑下,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王女士进行滑雪运动,滑雪场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滑雪场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们已尽到完全的警示及说明、提醒义务,因此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王秋实)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