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张先生先后注册成立了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爱康网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爱康网公司),主要从事预约挂号、体检医疗、健康保险等业务,近年来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城市组建了多家健康医疗服务中心,会员人数已超过百万人,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2006年5月,金凯公司(后更名为江苏爱康公司)与爱康网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作协议,经营其在南通的健康管理业务,合作期限为5年,并约定在合作期内,江苏爱康公司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方式兼营与爱康网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综合性健康管理服务。2007年4月,江苏爱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取得苏州某公司51%的股份,并将该公司更名为康诺公司,亦从事综合性健康管理服务。一年后,江苏爱康公司申请仲裁,主张其与爱康网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加盟费20万元。被驳回后,黄某随即以“张三”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域名为www.ikang-wq.cn的网站,在卷首语中明确指出:“本网站的建立就是为了揭开一个企业的真实内幕和它的成长历史……本网站版权属于江苏爱康公司,所涉法律责任均由该公司独立承担。”其后,该网站针对爱康网公司发布了大量的诋毁言论。
爱康网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业信誉,遂将江苏爱康公司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连带赔偿300万元等经济损失。江苏爱康公司辩称其发布的信息均属事实,未侵害原告的商业信誉。黄某则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爱康公司在爱康维权网中以“无良企业”对原告进行评价,帖中所称原告在预约挂号服务中存在虚假宣传,在特许经营中存在欺诈,在肿瘤筛查中存在暴利等情况,但对此陈述均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在爱康维权网的多个域名中先后多次出现对于原告具有明显贬低和侮辱的文字。即便上述文字并非江苏爱康公司所发,其作为网站的管理者也应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及时予以删除。因此,被告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吕 敏 顾建兵)
■法官说法■
借助网络商业诋毁损害更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同行业竞争愈演愈烈,侵害商业信誉权现象也愈加频繁。和传统的商业诋毁纠纷相比,如今商业诋毁大多利用网络平台,有的甚至雇佣网络推手,在损害结果上呈现出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等新特点,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企业不仅对自身商品的声誉和商业信誉要提高保护意识,而且对其他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也不得肆意诋毁。如果通过网络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在同行业竞争中,在努力实现赢利的同时,还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不断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