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年的春节即将过去,人们务工的脚步开始加快。又到一年用工时,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面临着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还有不少人酝酿着“跳槽”大计,以谋求新的工作机会。然而如果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将面临被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跳槽”时,劳动者仍有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这些你都知道吗?看清劳动合同中包含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义务,对你的劳动合同明明白白,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
劳动合同续签涉及诸多权益
劳动合同的续签常常关系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稳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关注的大事。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要多加注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李北于2008年8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李北在公司继续工作。2010年3月12日,李北正想大干一番的时候,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北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但该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续签,公司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的起算点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合同续签涉及到的劳动权益
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岗位、职位、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若原劳动合同中有部分内容仍适用,也应在新的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便于双方明确权利义务。
续签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时,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提示:劳动合同续签应及时、合法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问题,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要注意:
1.要及时续签。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便应该着手就是否续签问题进行磋商,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时,应该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便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劳动者则面临着被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2.要合法续签。续签的劳动合同仍应包含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约定,特别注意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跳槽”切莫跳出官司
春节过后,常常是一些劳动者选择“跳槽”的时候。“跳”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但“跳”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单位容易“纠缠不清”,甚至惹上官司。
案例:刘刚是一家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刘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在与工程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支付工程公司违约金3万元。后工程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刘刚负责该施工合同中电气软件的编程及现场调试。工程未完成,刘刚向工程公司提出辞职,并迅速与另一家化建公司(系与工程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工程公司起诉刘刚,认为其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导致工程未按时完成,工程公司被建筑公司扣款6万元。工程公司要求刘刚赔偿造成的损失6万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刚在负责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期间自行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明显不当,与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刘刚违反与工程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刘刚赔偿工程公司5000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跳槽”也需善始善终
“跳槽”是劳动者职业选择自由的体现,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跳槽”时,劳动者仍有以下几项法律义务需要承担:
1.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试用期外,劳动者离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劳动者离职无须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职业选择的自由,但劳动者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进行人员、工作调整的合理时间。
2.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将工作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替人员等。
3.特定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恣意约定各种形式的违约金的行为被明令禁止。但仍有两种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第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劳动者承担的培训费用;第二是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如违反该条款,应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刘刚作为工程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在负责公司重要项目期间,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离职,并且没有办理完工作交接,即使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证明其损失完全由刘刚造成,但刘刚匆忙地、不负责任地“跳槽”显然是不当的,应该对单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作为高级技术人员,在与工程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违反该协议,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跳槽”时劳动者需注意几点:
1.书面提前通知,做好工作交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保留书面通知。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工作交接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2.结清劳动报酬,办理好档案转出及保险转移工作。离职时应认真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时,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3.认真履行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相关的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可能需要继续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约定,做到好合好散。(李令飞)
来源: 中新网-山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