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11
某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2010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报告。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须安装电子眼,遂与物业发生纠纷,后诉至当地法院。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当前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既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公共安全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