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花钱找人办贷款 事没办成钱不退
林某的建筑装饰公司因为项目投入资金较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朋友郭某表示可以提供帮助,之后两人签订《助贷协议》,约定:郭某于2010年6月30日至2010年7月30日帮林某贷款60万元;林某向郭某支付3万元贷款佣金;林某于2010年6月30日向郭某支付3000元钱用于贷款评估和材料费,如果贷款未在约定时间内批复,郭某应将这3000元钱全数退还给林某。
签完合同,林某当即给了郭某3000元钱。到了2010年7月31日,郭某未办妥贷款事宜。林某便要求郭某退还3000元钱,但郭某不退,林某将郭某告上了法庭。
争议:贷款没有按期到 是否拖延有争议
林某告诉记者,到了约定时间后,林某多次问郭某贷款的事,郭某都说还没办下来。2010年8月3日、4日两天,林某分别通知郭某和银行,明确表示自己不需要贷款了,让郭某退还3000元钱。
可郭某为了要得到贷款佣金仍在继续办贷款,林某表示,自己不想再贷款是因为郭某没有按协议约定按时贷到款,所以才要求对方退还3000元的预付款。
面对林某的指控,郭某说他曾于2010年7月30日前与林某协商延期,林某同意后,银行信贷员于8月2日携贷款合同让林某的儿子小林签字,小林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贷款延期一事林某是知道的。
郭某表示,自己为了贷款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而且在办贷款过程中,评估房屋、准备材料等都会产生费用,自己不能往里搭钱,所以,郭某不同意退还3000元钱。
法院:协助贷款有支出 预付费用返两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说儿子小林的签字是因为银行信贷员告知贷款合同需更换版本,法院认为这时虽已超过《助贷协议》约定时间,但表明林某仍然愿意缔约,所以郭某主张的延期批准贷款时间,法院予以采信。林某以贷款批准时间超期要求郭某返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林某预付的3000元钱是处理委托事项的预付费,而郭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会产生费用,法院酌情考虑确定费用为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返还给林某预付款2000元。
律师:助贷合同可解除 发生费用应当付
“既然贷款并没有按期办下来,为什么还要判郭某少返还1000元的预付款呢?”
律师表示,《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林某的儿子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表明林某这时还是想继续办理贷款的,之后他又表示不需要贷款了,林某有权这样做,但他必须对解除委托给郭某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所以法院判决郭某向林某只返还2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午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