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起,张小姐陆续在这家屈臣氏店中拿货,由华敏等专柜的柜员签名确认剩余金额,至同年12月24日,张小姐还有价值27.1万余元的货物尚未拿到,便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屈臣氏公司按照3.9折的折扣率退还货物预付款10.6万余元、解除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屈臣氏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屈臣氏公司方面表示,欠货凭证上仅有专柜柜员的个人签字,并非屈臣氏公司出具,认为张小姐与柜台华敏进行的欠款交易是相互串通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以案释法
有购物小票应为店方行为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屈臣氏公司称由于张小姐与华敏存在串通牟利的行为,导致屈臣氏公司权益受损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张小姐在屈臣氏公司商场内购买露得清专柜商品,向屈臣氏公司收银台付款并取得屈臣氏公司出具的购物小票,露得清专柜促销员出具欠货凭证、并部分履行了交货义务,张小姐完全有理由相信屈臣氏公司商场内专柜促销员的行为代表了屈臣氏公司,故张小姐要求屈臣氏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刘海 敖颖婕)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