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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刑法早就作了规制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40
丁传富 陈宗奎
  2011年春节前后。一场“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有媒体称,由于很多利用孩子乞讨的成年人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执法人员对他们束手无策。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利用孩子乞讨的成年人身份为何,只要利用了未成年人乞讨,就应当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以强迫乞讨罪定罪处刑。
  元旦期间,江西省铜鼓县城突然来了6名年龄看上去十几岁,手、脚等肢体严重残缺不全,上身赤膊陷坐木轮板车上沿街乞讨的未成年人。为揭穿这一有组织、强迫性利用未成年人或残疾儿童乞讨这一事实,某新闻单位记者王某深夜独身一人跟踪来到一偏僻私人旅馆,在证实该6名残疾未成年人乞讨是受一成年男子控制后,该名记者向警方举报。经警方迅速出击成功解救出这6名残疾未成年人,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治宝、丁梅花系情人关系。在警方多方侦查取证后,检察机关近日以强迫乞讨罪将两名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否则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国务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利用未成年人在城市、集镇行乞,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条例》对利用未成年人在城市、集镇行乞,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对残疾人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要求其乞讨的,则有可能涉嫌“强迫乞讨罪”。强迫乞讨罪的主体仅要求任何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不排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近年来,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均出现流动的未成年人或残疾儿童跪地、爬地等多种令人同情的行乞方式,他们以谎言欺骗面具来博得行善路人钱物的施舍。从表面上看,投给乞讨者钱物是自愿的行善积德行为,但实质上,行乞人所谎称的事实并不存在,而是幕后操纵人捏造或授意未成年人虚构的。其表现形式,一是对残疾人或儿童的身体直接实施强制、打击或控制,迫使其乞讨,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二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按照一定的规则或者监视方式,将残疾人、儿童召集起来到处乞讨,或将分散的残疾人、儿童进行集中和控制使其进行乞讨,或发起、建立残疾人、儿童组成的乞讨群体进行乞讨等行为。这样,一方面幕后操纵人变相剥夺了家长的监护权、教养权、知情权,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接受义务教育权、被监护权。另一方面,也给残疾人、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的痛苦或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给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
  综上所述,案例中王治宝、丁梅花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构成强迫乞讨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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