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于2005年10月进入山东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曾于2007年12月12日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1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邱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未为邱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邱某的平均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760元。2009年6月,邱某因物业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提出辞职。 2009年7月,邱某因索要2009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监察处理,之后,物业公司向邱某支付了2009年的双倍工资差额。2010年5月11日,邱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邱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单位曾多次要求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邱某一直不愿缴纳,双方为此还于2008年5月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现仲裁委裁决单位为邱某补缴社会保险费,违背事实真相。
法院认为:2005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物业公司与邱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09年6月,邱某以物业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解除与物业公司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依法应按邱某工作年限及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760元支付邱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40元(760元×4个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支付邱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40元。 (高原)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