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晚20时至5月1日凌晨3时许,小强分别在被告杜某开设的网吧和被告朱某开设的网吧上网,2010年5月1日上午7时许被他人发现死于所住小区院内。2010年6月18日,农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小强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分析认为“死者死于循环衰竭,但通过解剖,未发现致死性原发疾病,可排除为自身固有疾病导致猝死。死者死亡的诱因可能与过度劳累以及饥饿有关”。
小强的父母认为,二被告违法经营,放任未成年人上网,对小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二被告诉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30万元。
芳草湖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且超时营业,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由于小强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死亡也负有责任。结合案情,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和40%较为适宜。故判决二被告赔偿死者父母共计6.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且超时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分析“小强死亡的诱因可能与过度劳累以及饥饿有关”,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当常人处于高度紧张激烈的情况下,人的血液循环加快,神经系统紧张,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小强长时间静坐上网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又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二被告作为网吧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会对其身体造成伤害,有义务制止而未制止,却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小强深夜不回家时,应及时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同时应积极阻止小强到网吧消费,故小强的父母对小强的死亡亦负有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二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强的父母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张维生 慕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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